规章制度

四川农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时间: 2024-04-02 15:17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和实施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重要阵地。为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创建安全文明、整洁优美、管理规范、绿色智能的温馨家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川教函﹝2023﹞140号)等要求,结合我校学生公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党政办、学生工作部(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宣传部、校团委、财务处、国资基建处及学院(所)等部门组成,各单位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设在后勤管理处的后勤公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三条 后勤公寓管理部门接受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主要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务、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全校学生公寓安全、卫生大检查。牵头制定学生公寓各项管理服务细则,具体落实学生住宿计划和建立住宿学生数据库,开展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并协同推动“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 后勤公寓管理部门会同学院(所)及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立健全舍区管理委员会及各公寓“楼委会”(楼长、层长)和寝室室长管理制度,推进公寓文化建设,积极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后勤公寓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学生公寓房源情况,制定学生入住与调迁方案,报学校审批后实施。全日制学生原则上充分考虑性别、院所、年级、专业等综合因素实行集中住宿,学生应服从住宿安排。

第六条 入住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或复学等文件以及交纳的住宿费凭证,到后勤公寓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并签署《四川农业大学学生公寓住宿协议》。

第七条 入住学生应按指定公寓、房间、床位号住宿,不得私自调换、出租、出借本人床位或寝室空置床位,不得擅自占用床位。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调换寝室或床位的,应向所在院所和后勤公寓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学生应在手续审核批准后5日内完成寝室或床位调整,离寝时腾空床位、书柜内的私人物品,打扫干净床位,文明退寝。

第八条 入住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休学、结业、肄业、出国、参加交流学习项目或按学校规定住宿期已满等需要退宿的,应按学校规定流程和时限,办理退宿手续。

原则上不允许个人单独住宿。因同寝室同学休学、退学、出国等导致寝室仅剩1人居住时,该同学应当及时报告辅导员和本公寓楼值班室门卫,服从后勤公寓管理部门和学院(所)对寝室的调整安排。

第九条 由于科研、实验等原因需要跨校区住宿的,应提前在后勤公寓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有床位后,方能在原校区退宿,再办理跨校区入住。

第十条 严禁私带非本公寓人员进入寝室,严禁留宿非本寝室人员。

第三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擅自动用、损坏学生公寓消防设施、设备;禁止使用大功率、高发热电器;禁止使用和存放电磁炉、电饭煲、电热杯等电加热、电制冷、电炊器具以及洗衣设备和不合格电器;禁止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罐;禁止使用变压插座;禁止私拉乱接线路;禁止吸烟和使用蜡烛、蚊香、艾灸等明火器具或焚烧废弃物;禁止将自行车、雨伞等个人物品停(堆)放在消防通道、楼道等公共区域。

第十二条 严禁携带和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强腐蚀性、有毒等危险品;严禁将淫秽反动书刊、音像制品,酒精饮品带入学生公寓;禁止在学生公寓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以及存放电动车电池(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平衡车等以有消防安全隐患的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贵重物品、现金、证件、寝室钥匙、校园卡等要妥善保管,外出时关门、关窗、关灯、关水、关电器;发现火情等安全隐患立即上报;发现盗窃等治安或刑事案件及可疑人员等,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和学生公寓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辆要停放在学生公寓楼指定位置;禁止高空抛物和在窗台、阳台边缘、空调外机等区域放置物品;禁止在非紧急情况下进入学生公寓内限制区域(包括天台、公共区阳台、强电间、弱电间、管道井、电梯机房等区域)。

第十四条 养成讲文明、讲卫生、守纪律、爱劳动的优良作风,自觉保持寝室整洁,不在书桌、床铺上堆放杂物,床铺和被褥每天整理整齐;寝室成员轮流值日做好寝室日常清洁卫生,定期开展寝室卫生大扫除。

第十五条 自觉维护公寓公共环境卫生,不得向过道和窗外乱扔乱倒物品,将垃圾袋装好及时投放入相应垃圾桶;禁止将剩饭菜倒入盥洗池内;不得在阳台、走廊等公寓公共区域堆放物品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衣物晾晒在指定地点并及时收取,禁止私自在自助室等公共区域以牵绳子、放置晾衣架等方式晾晒衣物。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疑似或确诊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的传染病的,应当主动报告所在学院(所)、校医院和学生公寓工作人员。

学生发现学生公寓内有疑似患有前款所述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学院(所)、校医院和学生公寓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入住学生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对公寓的安全、卫生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实行限时供电管理。卫生间、盥洗间以及空调插座用电24小时供给,照明和插座根据各校区实际限时供电。熄灯后严禁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实行门禁管理。早上6:30开启公寓大门,晚上23:00关闭公寓大门。入住学生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门禁制度,刷本人校园卡或人脸识别出、入所住公寓。严禁将卡转让他人使用,若未带卡,应主动在公寓楼栋(或园区)值班室进行身份核实登记后方可进入。入住学生原则上在公寓大门关闭前回公寓就寝。

第二十条 非本公寓人员一律不得随意出入。来访者应主动联系被访学生到公寓楼栋(或园区)值班室当面确认,并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登记核准后方可入内,8:00前和22:00后禁止在公寓内接待来访人员。

合作单位因公(维修、施工或勘察)等原因进入公寓,需提前1天到后勤公寓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施工人员应佩戴公寓管理部门办理认可的施工证方可进出公寓。

第二十一条 如带有大件物品、电脑进出公寓,应凭本人证件在值班室登记,经公寓楼栋(或园区)值班人员核实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二条 自觉遵守公寓内公共秩序。在公寓内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禁止饲养猫、狗等动物;禁止散发或张贴广告、传单和进行经商活动;不得开展踢球、打篮球、踢毽子、轮滑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秩序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要树立节能降耗意识,共同创建节约型校园。养成人走关灯、断电的习惯,在光线充足的情况下尽量不开照明灯,关闭一切不必要的用电设备,减少使用电器待机时间,电器充电完毕及时切断电源;用水时根据需求控制水流量,用完后立即拧紧水阀门,防止长流水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四条 文明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学生在公寓内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纳入学生个人综合测评、品德鉴定、奖学金评定以及班级、院所评优工作。劳动教育考评细则由学校学生处和后勤公寓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依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设备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寝室实行限额用电管理,按各校区当地居民用电现行价格收取电费,超出限额部分由该寝室相关人员承担。若寝室欠费,公寓智能电控系统将自动切断电源。学生应自行关注寝室用电情况并及时充值,以保障正常用电。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按规定使用并爱护公寓内各类设备、设施,不得私自拆装、移动。原则上不得自行添置家具、家电等设备。

第二十九条 公寓和寝室内的设备、设施出现损坏、故障等情况,应按相关程序及时报修。属自然损坏的,维修时不收取费用;属人为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公寓是指学校内学生住宿建筑物。其中,留学生、培训学员的住宿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学生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农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